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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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2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五节奖励的权限
  第六节奖励的实施
  第七节纪念章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
  第三节其他措施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附则
  附 录
  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录二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三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四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录五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录六行政看管登记表
  附录七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附录八控告、申诉登记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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