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机械集团公司职工奖惩条例

(2010年7月6日第十二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和调动集团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褒扬先进,鼓励创新,提高生产工作效率与效益;同时,为严格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集团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集团公司的经济秩序,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职能部门、车间,有依据本条例规定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奖励和处罚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可给予晋级奖励

1、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财或者能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被评为县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晋升一级工资;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晋升二级工资;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晋升三级工资;

2、年终被评为厂级标兵或劳动模范、销售大王、总经理特别奖的,晋升一级工资;

3、年终被评为县级模范党员的,晋升一级工资;

4、创造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除按其奖励条例进行奖励外,并对获三等奖项目第一的承担人、二等奖前二人及一等奖前三人,各晋升一级工资;

5、维护公共财产,使企业免受10万元及以上损失的或因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止突发事故,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事迹突出的,晋升二级工资;

6、部、处室和车间年终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给负责人晋升一级工资;

7、连续两年被评为集团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厂级模范党员的,晋升一级工资;

8、在市地以上行业及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中获得专业第一名的,晋升一级工资。

9、年度能完成大纲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晋升三级工资。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职工,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1、在技术方面,对工艺工装、设备改进提出切实可行方案,经一年以上实施验证,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在1万元以上者,奖励2-10%;在10万元以上者,奖励2—8%;在50万元以上者,奖励2-6%;在100万元以上者,奖励2-5%;

2、在技术革新和新产品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如下情况进行奖励:;

(1)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发某种新产品,经采纳后并成为集团公司主要产品之一的,给予奖励1万元;

(2)技术人员自行设计开发的新某种产品,成为集团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按第一年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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