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忠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忠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农业、信息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忠县公共资源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我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建立、监督及管理考核工作。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经审查入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后,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接受对本办法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五条 入库招标代理机构,须向县交易中心缴纳2万元诚信保证金(此保证金在招标代理机构非因处罚原因退出候选名录库5日内无息退还)、完善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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