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报批搞)

编制说明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牵头,河南、山东、吉林、河北、江苏、四川六省卫生厅参加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调查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土地,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经多次征求全国各省、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选址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要求、装备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计财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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