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

你可能喜欢

  •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 教师评价标准
  • 指导教师评价
  • 教师工作状态
  • 教师职业行为
  • 教育评价标准
  • 人民教师
  • 优秀教师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