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

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

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

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

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

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

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在他人所有财物上设定的物权。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于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B、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C、主物权与从物权。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具有依附性,如担保物权,地役

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D、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如地役权、地上

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

E、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典权、担保物权是有期限的。所有权没有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除了因转让、抛弃等特

定情形以外,永久存续。

F、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G、本权与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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