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彩色笔记

物权法讲义

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关系

衔接:《物权法》与《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 取代:《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彻底被废特了!

补充:《物权法》与司法解释

注意:历年真题答案的修正;详看07年司法考试大纲中的真正考点。

第一部分 物与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用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2)

转变传统观念:物权不再一定是对世权,现在承认不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 (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和内容固定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基本原理:与物权法抵触的,只是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不排除其他效力。

2、物权的体系

自物权——所有权(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制度) 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典权【习惯法】)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占有

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客体为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二、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

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70) 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180)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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