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修订)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于2009年1月16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2次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的决定 已经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4年11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的经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列支。

“毕业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高校新生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对其家庭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所在企业破产等原因失业的,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安臵。经协调仍难以安臵的,失业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可进入当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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