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消防常识、火灾基本知识,提高对火灾的认识,懂得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和火灾时的疏散方法;在火灾时,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疏散。
5.1.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同时报告负责人,立即组织灭火或疏散。
5.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5.1.4 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消防车道、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应被占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处不应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停靠、取水或供水作业的物体。
5.1.5 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与逃生器材等,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及按钮、消防软管卷盘应齐全、完好、便于取用,无霉变等,接口无损坏、堵塞现象;室内灭火器的放置位置应醒目、便于取用,数量、规格型号符合本场所的灭火需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5.1.6 应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不同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5.1.7 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应被锁闭,禁止占用、堵塞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上下不应安装栅栏;当确需控制人员出入或设置门禁系统时,应采取措施使之能在火灾时自动开启或无需管理人员帮助即能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
5.1.8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5.1.9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GA 588《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
5.1.10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在维修后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5.1.1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5.2 消防安全责任
5.2.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确定本单位及其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5.2.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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