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1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 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县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龙头,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卫生支农工作,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三条 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大幅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功能,原则上县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达到二级甲等,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第四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县医院建设项目。

第五条 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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