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通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通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安监办:

我局原颁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为做好我县今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7号令)和省安监局《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 2007 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或经工商预登记,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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