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4号》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主讲人:何泽水

2010年7月14日,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本解释第一~第四条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

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下面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费用化,非同一控制下则将其成本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上述规定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将所有直接相关费用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无论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以上相应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金融工具分类的标准是以会计主体持有某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目的或意图进行分类,与其他具体准则相比,该准则在制订的理论指导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体现了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的转变。简单地讲,规则是指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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