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社保养老政策
襄樊社保养老政策
众所周知,养老保险是涉及百姓生活的大事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内容之一。有关养老保险的制度,应当公开透明,这既是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
(一)做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开透明,关键是制定、公开并实施一个或一套系统性的养老保险规范性文件。现在百姓能够获得的,是《襄樊市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这样一个相对比较系统的文件,这个文件是1995年版的,此后不知道有没有修订或重新制订新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在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上也只能查到这样一个文件。
1995年以来,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政策有了很大的变化。国务院在1995年以国发〔1995〕6号文件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后,又于1997年以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以国发[2005]38号文件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北省也发出了若干个文件。具体到襄樊市的养老保险制度,与1995年相比已经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襄樊市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这样一个文件早就已经过期了,难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还是在按照这个文件执行吗?
我相信,你们在1995年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制度作了若干的变化,但是你们为什么不定期对那些分散的文件进行清理,统一到一个比较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中来?如果这样做,是不是会对统一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百姓知晓起到促进作用呢?
(二)及时发布养老保险的有关基数并挂在网上供群众获取,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上年度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缴纳的上下限等基数,每年及时公开发布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我在网上查不到这些基数。
事实上,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做的,你们可以上一下有关省市的社保网站,在这些网站上有着最新的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基数。
二、关于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去年及以前是不是按照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2%?现在是不是还是这个比例?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