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督办督察制度》

处理。

第八条 督办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

相关工作一经布置,即视为立项。督办部门对立项的工作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分为非常急、很急和一般性工作进行分类,并根据工作分类优先督办非常急的工作,很急的工作次之,一般性工作根据情况进行督办。

(二)工作过程中的“督办警示”

工作立项后,督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工作督办警示单”(见附件1)的形式告知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以及配合部门,让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督办督查工作。“工作督办警示单”应通过OA系统电子邮件形式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抄送分管领导,并将书面的“工作督办警示单”送达给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签收。受督办部门在收到“工作督办警示单”时应予签收,并填写“工作督办警示回执单”(附件2)交督办部门备案。

(三)工作督办督查:

督办部门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或非常紧急的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督查。对到期未完成或完成的质量不高的工作,没有经过工作布置领导或部门经客观分析后同意延期或提前终止,督办部门应在每月5日之前对上月工作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在OA系统上挂网公示,并将书面的工作督办单送达责任人或部门签收,以此推动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立即整改。

(四)信息反馈:

经督办督查的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在按时保质完成后,应将相关依据复印(签署复印属实)给督办部门备案,同时督办部门应将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签收。督办部门应将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进行客观统计,并定期在OA系统中予以通报表扬,抄送经营班子和董事会备案。

(五)总结分析:

督办部门对其督办工作每月进行梳理,对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进行沟通,寻找出高效优质完成工作的方法和保障措施;对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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