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市容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2

宝安区关于设定“严管区”、建设“示范区”、争创

“标兵区”的市容环境整治行动考核办法

(“5333”考核办法、区政府正式发文版)

为确保市容环境整治行动达到预期目标,根据《宝安区关于设定“严管区”、 建设“示范区”、争创“标兵区”的市容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奖罚分明”为总体原则,通过实施科学全面、重点突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制度,对全区各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对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定性考查点评,充分发挥各街道和各责任部门在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为大运会的召开和国家文明城市标兵创建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二、考核组织

1、成立宝安区关于设定“严管区”、 建设“示范区”、争创“标兵区”的市容环境整治行动考核小组。由监察局牵头,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宝安分局、区贸工局参与,具体职责为:负责制定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细则和标准;负责组织对各街道和各部门市容环境工作实施检查考核;负责发布检查考核结果;负责评比表彰和实施奖惩;负责监督各街道和各部门及时解决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对市容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查办、督办。区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以上单位抽派工作人员组成。

2、考核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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