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环境噪声标准

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环境噪声标准

环境噪声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它是环境噪声监测机构进

行监测环境噪声的依据。

1、 环境噪声新标准

我国新颁发的GB 3096-2008、GB 12348-2008和GB 22337-2008等三个环境噪声标准

(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中,都涉及到室内

环境噪声的测量。作为环境噪声的监测机构 ,如何按新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环境噪声

测量,进行认真而正确的运作, 这在全检测行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研讨的实际课题。

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前,我国仅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

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下简称“原标准”)。在其适用范

围上,基本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进入新千年后,室内环境噪声污染

监测需求量大,检测机构呈现多元化,从而促进了噪声监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然

而,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很难满足不同环境条

件的、不同委托方对噪声监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为维护人身健康权的环境噪声

危害争议的司法判决上,存在依据标准不当的困境。因此,急需满足上述要求的一

系列环境噪声标准的颁布,达到适应委托检测方的需要,推动环境噪声监测市场健

康发展的目的。

2.、 新标准的特点

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测

机构开展室内环境噪声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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