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法基础串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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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 01 讲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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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初级职称考试两科考试时间不再共享,考试时需分别作答,不能在答题过程中随意切换试卷。 2.先作答科目需交卷后才能进入第二科作答,交卷后无法再对答案进行修改。 3.先做那套试卷在进入系统时随机选择。 【学习提示】 准备工作:完成基础班“学习”及习题班的“练习”,已认真消化过基础班讲义。 串讲思路:第一抓思路,第二抓考点。 学习工具:回忆基础班的思维导图,利用串讲班的表格总结。 调整心态,决胜 2015! 第一章 总论

【复习方向】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单、多、判”考核为主,几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 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行政诉讼”部分教材未按照新法修订,预计试题会回避涉及新法的知识点,若万一出现,请按教材内容作答。 【考点透析】 表一、法律关系 自然人 主体 (双) 法人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物 客体 非物质财富 行为 人身 积极、消极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事件 内容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标准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宪 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法 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注意要点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 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名称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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