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家协会章程

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朝阳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爱摄影艺术公民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宗旨:弘扬摄影艺术,活跃会员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艺术欣赏与创作水平,促进摄影文化建设。

第三条 协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我国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七条 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本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摄影艺术展览和其他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和出版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

第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发展摄影产业,努力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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