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工作的开展

新生工作的开展

学院教育管理规定与新生工作的开展

一、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的准绳

教育部于2005年3月29日发布的、于2005年9月1日生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简称21号令。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特点:

1、体现“以学生为本”和对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如新规中对学生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等)

2、惩处考试作弊规则细化 。

【案例】 2005年3月3日,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案开庭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某大学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认为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1990年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处分过重。

不久前,另一起因考试作弊违反校规被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在广州宣判,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定,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

3、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 。

【案例】 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

4、被处分学生可逐级申诉

【案例】 1999年底,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几名男女学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学校开除了这6名学生。6名学生向学校申诉未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及其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对应】新《规定》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序。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新《规定》还要求学校处分学生严格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5、对以上新规的各方反应:

教育部取消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限制,引发一场大讨论:已婚的可以考大学,那么上大学的可以结婚吗? 湖南师范大学:允许不意味着鼓励 。湖南师范大学学工处彭建国副处长认为,虽然新的规定下来后,学校将允许可以结婚的在校大学生结婚,但在校大学生仍要以学业为重,学校并不鼓励在校大学生结婚。

中南大学:将制定管理措施 。 中南大学学工部贺副部长表示,学校不提倡在校大学生结婚,因为一结婚就意味着责任与义务,目前的学生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无法承担这种责任。

家长:表示不能理解 。“大学生结了婚,那在学校还怎么读书?”这是在长沙市直机关工作的刘先生听说记者的来意后作出的第一反应。对于这一新的《管理规定》的出台,许多学生的家长表示不能理解。 他说在校学生还是要以学业和前程为重。

在校学生:大多数不会结婚 。在对当事人——在校大学生的采访中,记者发现虽然他们对“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解禁普遍表示欢迎,但大多数人表示,并不会在大学期间结婚。

三、当代大学生日常行为的准绳——《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2、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3、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4、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5、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6、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7、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8、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四、我院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相应管理规定主要有:

1、《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3、《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4、《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五、日常学习中学生应注意的问题——解读《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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