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公布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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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大网30日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wendangwang.com)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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