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2010年会计继续教育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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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共分四部分:一是准则概述;二是准则内容讲解;三是新旧准则衔接;四是总结与比较。

一、准则概述

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补助形式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也是我国会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早在1993年,我国就将本准则列入准则项目计划,并于1994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后,由于当时的条件不成熟,我们没有下发本准则,尽管如此,我们在随后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新制度中,吸收了当时的一些意见,对政府补助会计作出了规定。从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不够系统,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披露要求。这些不足需要通过专门的准则加以解决。而且有了专门的准则,更便于企业操作,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助信息的透明度,更好地应对世贸规则提出的要求。

我们国家是转型国家,政府补助内容多、项目多,既有来自科技部门的、还有来自教育部门、农业部门的等等。因此,就面临着如何进行划分和规范的问题。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的内容有两个准则,一个是第20号准则《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1994年),另一个是第41号准则《农业》(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在这个准则中有一章政府补助。由于第20号准则发布较早,因此,在开始制定政府补助准则时主要参照按照第41号准则,把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不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在与IASB协调时,他们认为,第41号准则不是很理想,正在修改,于是,最终又回到第20号准则的思路,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资本性投入问题的协调】

12.政府补助应有规则地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需要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IAS20

政府补助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篇幅最小的一个准则,不到800字。共分为3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确认和计量;第三章是披露。

由于原来没有政府补助准则,实务中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有:

1.核算口径有所变化。

新准则不再定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捐赠行为,也随之取消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范。

2.计量基础有所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成本计价。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会计事项处理方法的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仅对补贴收入和捐赠进行的规定。新准则明确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两类,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范。

4.会计科目方面的变化

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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