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经济行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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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经济行为立法

黄和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经济行为是指政府依据市场经济固有的运作规律,运用调节手段影响微观经济活动并使之纳入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目标,使市场经济得以正常有序运行的宏观调节和控制。确定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关键是看这种行为是否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其行为目标是否通过市场来实现。象政府直接投资兴建某项公用事业工程的行为,虽然也属于政府经济行为,但这种行为从总体上不是通过市场实现,因而它不属于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具有驾驭全局的宏观性特征,而且又因其经过市场才能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故而又具有间接性的特征。显然,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就是政府通过市场和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这样的宏观调控避免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事无巨细的干涉,使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最终使整个国民经济充满生机和活力。

政府经济行为立法是我国宏观调控立法的主杆内容。现代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本质上需要一定的管理活动即政府经济行为,使市场的偏差、局限、失灵得以减少或及时弥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的运行。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不同于传统计划活动中政府直截了当的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它所具有的间接性、宏观性、广泛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决定了它必须依法而行。政府经济行为立法实际上就是计划、财政、金融三个方面政府政策的法律化。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起步阶段的中国,政府经济行为立法刻不容缓。

一、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经济行为

市场经济产生并发展于资本主义社会,促

进了资本主义的大发展。19世纪初叶,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开始出现,继之愈演愈烈,1929年至1930年,西方世界爆发经济大危机,出现大萧条,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矛盾暴露无遗。罗斯福“新政”,政府对市场经济实行干预,从而使美国的经济发生了转机。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管理理论也逐渐为西方各国所接受,各国政府纷纷通过财政、货币政策等调节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加之战后几次有力的科技革命浪潮,使得资本主义不仅垂而不死,而且仍有相当活力。现代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相当发达,但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始终存在。这些国家不断利用利率、税收等手段干预经济活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这说明,市场经济不论在初期阶段还是高度发达阶段,都离不开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运作机制上基本和资本主义社会相似。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离不开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这种国情条件要求我们更应该重视和发挥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的作用,并吸取资本主义国家控制市场的有益作法和成功经验,对市场经济实行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

二、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存的格局需要政府经济行为

我国除国有经济和城乡集体经济外,还有私有经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济,以及国有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等形式的联合经济形式,等等。这些经济形式中的国有、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也异彩纷呈,如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承包责任制、利润包干经营责任制,还有国家直接经营等等。在这种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共存的情况下,无论所有者或经营者,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市场是他们之间的主要联系形式,交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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