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F1-2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

(二)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

(五)《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六)《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

(七)《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46号)

(八)《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

(二)方式:申请人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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