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确保公开、公正与公平,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是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以新课程改革精神为指引,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既充分重视学生品行道德和世界观的导向,也注重学生科学文化素养的评价;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要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诚信监控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评价方法,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项目测评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室、党总支、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团委、年级组长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政策制定、指导、监督、接受学生申告、复议、仲裁等工作。

三、测评与总等第合成标准

(一)审美与艺术

1、音乐

(1)基本要求

通过对音乐作品的感受、体验、比较、探究,能初步理解音乐作品的情感内涵、基本明白音乐语言所蕴涵的情感、格调、思想倾向、人文内涵。测评从学习活动表现、知识与技能、创新与探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2)等第认定

① A等认定条件:

第一类:在获得3个必修学分、音乐鉴赏和音乐表演两个模块测评成绩均为P等以上的前提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认定为A等:

I.参加陕西省教育厅组织的《陕西省学生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B级者; II.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类比赛,并获县级三等奖以上,在课堂过程性评价中表现良好。

III.在校级音乐类比赛中获个人一、二等奖者(或前三名),获同类奖项集体项目的主演(不超过2人)。

第二类:对于某些方面有专修的学生,在取得3个学分并达到学习活动表现测评要求的基础上,可按以下条件依次认定为A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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