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2010年自学考试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五) 来源:考试大 2010/9/9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视频课程 字号:T T2010年自学考试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五)将第五章中的重点部分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索赔和理赔、保险代位、委付、重复保险合同等重要部分进行复习。 、、
  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分类:

  a。企业保险合同

  b。家庭保险合同

  c。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d。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分类:

  a。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b。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c。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d。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e。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分类: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最常用的)、(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等

  保证保险合同分类:诚实保险合同、确实保险合同

  三、索赔和理赔

  1、索赔: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2、理赔:

  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3、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4、索赔和理赔的原则:

  a。保险赔偿,应坚持保险利益的原则。

  b。保险赔偿,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

  c。保险赔偿,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5、索赔和理赔的程序

  a。立案检验

  b。责任审核

  四、保险代位

  1、代位: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了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过错的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

  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约赔款后,即可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

  3、权利代位:

  《保险法》中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地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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