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房地产 尽职调查
关于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致:汕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贵公司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贵公司竞拍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权之目的,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对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部分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有资格根据对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调查结果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信达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发表核查意见。
本尽职调查报告仅为贵公司竞拍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权之目的而出具,未经信达书面同意,本尽职调查报告不得为其他人的利益或其他目的而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尽职调查报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均来源于贵公司转交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料。由于从信达接受委托到提交尽职调查报告的时间较短,包括周末休息时间段,故信达未验证原件。
对于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信达仅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对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资产状况为本次股权竞拍之目的进行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信达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等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对此,信达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于该等专业问题做出判断。
为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信达律师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等。
在出具本调查报告时,信达假设:
(1)信达律师审阅的文件涵盖了信达尽职调查清单所列的要求有关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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