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贷危机给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给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启示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12-09 14:00:00 ] 作者:尹惠斌 编辑:studa090420
摘 要:借鉴美国次贷危机,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建立以廉租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住房金融体系,积极引导和改变居民住房消费观念,加强保障性住房市场的监管来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
关键词:次贷危机;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一、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与次贷危机
(一)由间接调控转向直接管理阶段
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不仅使美国经济遭受重创,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成为随后几届政府的主要政策目标。1932年通过《联邦家庭贷款银行法》,在全国设立12家“联邦家庭贷款银行”。1934年的《联邦住宅法》(NHA),又创立了联邦住房局(FHA)(今隶属住宅和城市发展部),其首要职能也就是由国家出面,为低收入者住房贷款提供按揭保险。193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公共住宅法案》,设立“联邦平民房屋建设总处”(USHA),以建立永久性的中央补助制度。这标志着联邦政府对住房领域的干预由间接调控向直接管理的转变。美国的住房政策也相应转向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为以后更大规模的公共住房建设开了先河,并在事实上为1949年住房法奠定了基础。于是“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在适宜的环境里拥有一个家”,成为美国住房政策的基本目标,并写进了1949年通过的《住房法案》序言中[1]。
(二)由直接修建公共住房转向租房补贴阶段
尽管公共住房政策对美国经济的恢复和居住环境的改善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战争或财政压力过大等原因,从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美国公共住房建设在住房政策中的核心地位淡化,以租房补贴为代表的新型住房援助政策被提出。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住房与城市发展法》,建立了“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简称HUD),在授权联邦政府建立24万套公共住房的同时推出了新的租房补贴计划。该计划授权联邦政府住房管理署向租住非公共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房租补贴。1974年《住房与社区开发法》的通过,标志着联邦政府直接兴建的公共住房计划暂告一段落。自此,政府提供补贴鼓励低收入居民在私人住房领域寻找住房的政策,成为美国联邦政府援助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方式。
(三)由提供租房补贴到提高自有住房比率阶段
1980年,美国颁布《存款机构解除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解除了实行多年的“Q条例”;1986年,又推出《税务改革法案》,规定住房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的利息可以减免税收。这些法规的出台降低了借贷双方的进入门槛,极大地推动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1990年,布什政府出台《国民可承担住宅法案》,将住宅自有化作为主要战略,实施“人人拥有居住机会”计划(HOPE),把公屋出售,并将一些社会服务与住房问题相融合。1995年,65%以上的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所,尽管低收入家庭实现自有居所尚不完全可行,但住宅私有化是美国房政策一直在鼓励的发展方向。2003年,美国实施每年2亿美元的“首付款资助计划”,为购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1万美元或房价6%的首付款资助[2]。这些优惠政策极大地刺激了居民贷款购房的欲望,住房抵押贷款需求不断膨胀。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政府的住房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兴建公共住房转向提供租房补贴,逐渐转变为以提高居民住房自有率为导向。这种转变同时也是政府保障职能的逐渐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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