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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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zhuanzai%> 发稿时间:2006-6-28 阅读次数4214 )

(张政发[2003]63号)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 委(总支)厂:

经研究决定,现将《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是指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 杨新公路,北至张杨公路(港城大道以东)、振兴路(港城大道以西)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是指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 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 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土地的依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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