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广西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广西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桂师院科字[2002]10号,2002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院各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科技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的规划、经费、审核、界定、联系、检查等宏观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设备的维护、简单维修、报修、送修、验收和建立维修档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及经费
  第三条 学院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维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是:
  1.学校行政事业费拨款(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2.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
  3.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
  4.学院处理报废仪器设备所得款项。
  5.其他划入专项维修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学院行政事业费核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根据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每年核定一次,拨入维修经费专项。仪器设备维修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设备。随着学院的发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额不断增加,维修任务不断加重,院内各单位要努力提高维修费的使用效益,力争少花钱、多办事。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和维修费列支渠道:
  1.全院各单位包括服务经营实体(不含自收自支校办企业)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统一归口科技处负责,未经科技处核准,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票据,财务处一律不给报销。
  2.纯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学院的专项维修经费列支。(10万元以上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系统除外)。
  3.10万元以上贵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维修由使用单位另行向学院申请专项维修经费。
  4.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所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该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结题后,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5.正在建设中的重点学科,用本学科专项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该学科专项经费中列支;学科建设通过终期验收后,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6.用于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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