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效能监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联通效能监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效能监察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高效能监察工作水平,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项目是指集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针对公司内部相关单位(部门)管理活动及其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的正确性进行的专项效能监察工作。

效能监察所针对的单位(部门)及其经营管理者称为监察对象。

第三条 监察对象的管理活动或者其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 合法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二) 合规性:必须符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及相关管理和业务流程;

(三) 合理性:必须是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四) 时限性: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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