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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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三、在我国能否允许在公共场所举办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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