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综规[2010]1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启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对尚未使用的《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各单位应当全面进行清查登记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巧立名目,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
  四、省直各单位请于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到省财政厅(综合处)办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购领手续。
  (一)符合规定且需要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尚未换发《湖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省直单位,请持下列资料,办理换发手续。
  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购领证办证书面申请;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购领证办证申请表(附件5)一式三份;
  3、单位法人代表复印件;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购领证》或《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领证》;
  6、《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核销申请表》;
  7、已购领使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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