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

新所得税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有新规定,增加了境外BVI公司居民纳税规定,不清楚的可以进来了解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

一、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文件中的一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

新税法对免税收益条件的限定: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

收益。

(4)属于权益性投资。

二、对境外BVI公司税收的规定:

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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