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第四章部分国家或地区关于商品包装的一些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一、美国对木质包装材料要求

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2006年7月5日全面执行于2005年9月16日生效的木质材料包装规例,所有以有关木质材料为包装(包括装货托板、装货箱、盒子、货垫、木块、垫木等)的货品均受影响(豁免除外)。

处理及标记规定:国际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 (a)经过加热处理,最低木心温度为摄氏56度,最少需处理30分钟,或(b)以甲基溴进行薰蒸约16小时。

此外,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加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记,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双字母国家编码,显示处理木质包装材料的国家。标记又必须包括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向负责公司分配的独有号码,确保木质包装材料已经适当处理。

二、各国对包装材料的部分规定

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作为包装材料。海关一旦发现稻草包装材料,必须当场烧毁。

日本、加拿大、毛里求斯及欧洲若干国家都禁用稻草、干草和报纸屑作为包装衬垫物。埃及禁用原棉、葡萄树枝、旧材料或易于滋生害虫、寄生虫的植物材料作为包装衬垫物。

新西兰农渔部农业检疫所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严禁使用以下材料:土壤、泥灰、干草、稻草、麦草、谷壳或糠、生苔物、用过的旧麻袋和其也废料等作为进口商品的包装。

菲律宾卫生部和海关规定,凡进口的货物禁止用麻袋和麻袋制品及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装。

澳大利亚防疫局规定,凡用木箱包装(包括托盘木料)的货物进口时,均需提供熏蒸证明。

三、包装上文字的规定

希腊商业部规定,凡进口到希腊的外国商品包装上的字样,除法定例外者,均要以希腊文书写清楚。否则将追诉处罚代理商、进口商或制造商。包装上书写项目包括:代理商或公司名称,进口商或制造商全名(如两家以上也要逐一写明),上述商号公司营业地址与城市名称,制造国家名称,货品的内容和种类,货品净重量或液体货品毛重量。

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上必须同进使用英、法2种文字。

销往香港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品名称及成份,须同时用英文注明。

销往法国的产品的装箱单及商业发票须用法文。包装标志说明,不以法文书写的应附法文译注。

销往阿拉伯地区的食品、饮料,必须用阿拉伯文字说明。

销往巴西的食品,要附葡萄牙文译文。

四、部分国家或地区关于商品包装的一些规定

美国规定:

1.美国各种与商品包装及标示有关的联邦法规有30多种,内容主要涉及三个领域:环境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标贴信息。

2.有毒物品防范包装法令规定:对含有毒性成分的日用化学品必须采取防止儿童误服的防护性包装,否则被视为违反毒品预防包装法令。

3.窃启或防偷换包装法令规定:主要针对食品和药物,必须采取能有效防止不良分子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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