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44号公告)规定,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在首次进出口时,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均需对其中文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检验分为版面格式检验和标签符合性检测,版面格式检验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标签符合性检测项目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交由食检中心进行检测。各受理检验检疫机构需将版面格式检验及符合性检测均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材料上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备案,企业在产品再次进口时可凭深圳局食检处鉴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办理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的相关手续。

一、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首次进口时需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如下材料2份: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份;(见附件)

2、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

3、原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

5、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对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和原料,按《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卫生部2007年第116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首次出口时需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如下材料2份: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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