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设计标准
设计标准
沪建建(2000)第0047号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准》, 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1 总则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施、 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 养老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 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 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 养老设施的设置
3.0.1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
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 3个等级。
3.0.4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40m2;二级:≥3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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