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把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抓得更扎实,落实到实处,做到高标准、高起点,更好的为建设两型三化矿井服务,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参会人员包括:分管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主要矿领导及标准办所有人员,以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各专业相关科室及各连队标准化管理员。

第三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具体安排时间由标准办另行通知。

第四条 学习上级和总公司、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文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

第五条 标准办对上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布置下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未按计划完成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找出原因,进行落实处理和通报全矿。

第六条 对动态保持过程中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棘手问题诊断解决,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第七条 各基层连队及职能科室对所分管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小结并做出下一步的打算。

第八条 矿领导安排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凡是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迟到者罚款20元,无故不参加罚部门第一责任人50元。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标准办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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