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2009

黑名单制度是诚信体系建立的基础

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8月3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

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

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

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

公会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

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

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

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

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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