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根据《关于促进大兴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委、区政府设立了“新媒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的新媒体企业发展。

第二条 “新媒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扶持符合大兴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媒体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和支持。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根据大兴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及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的目标,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

2、负责建立新媒体产业发展备选项目库,编制新媒体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大兴区新媒体产业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3、向区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预算。

4、预算批复后,按类别由专人对项目的进度、阶段成果及绩效进行全过程管理。

5、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受资助项目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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