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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