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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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70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封丘县工业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建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兴,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辉,新乡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店管委会)、被上诉人新乡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乾坤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向河南省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