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调沪办理须知

夫妻分居调沪办理须知

夫妻分居调沪办理须知

申报材料

(1)由申请人提供: 在沪方书面申请(签字);结婚证明(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及随迁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情况登记表(须有调入、调出、申报单位的意见和盖章);近期(三个月以内)体检报告(外省为市级医院,本市为区级以上医院); 夫妻双方的学历证明(书)、资格证明(书)、职称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由调入单位提供: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原件、与调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以上)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单位为员工上月或当月缴纳社保基金凭证的原件(区县社保中心出具);

(3)由申报单位(在沪方单位)提供: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单位申请报告(盖公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单位为员工上月或当月缴纳社保基金凭证的原件(区县社保中心出具)。

以下事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我中心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

婚姻登记机关全称: ,

联系电话: 。

注意事项:

1、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2、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与申请人一同前来我中心办理申请;

3、本科、硕士、博士学位须进行学历、学位认证;

4、因核实相关证件、材料真实性的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5、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我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受理地点:

受理电话:

上述须知本人已知晓,并保证提供真实材料和信息。

申请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夫妻分居调沪办理须知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