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快评

热点快评

一、全国首例腾讯QQ相约自杀案

【案情简介】 小张,22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2010年大学毕业,在家待业,平时有厌世情绪,曾多次自杀未遂。小范,20岁,上海某高校的大一法学专业学生,父母离异后,父亲住在福州,母亲住在上海。2009年8月开始,因为没考上理想的大学,小范情绪一直很低落。自2010年6月初起,小张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浙江、男、找一起自杀的、联系我159 ”等内容的自杀邀请。2010年6月23日,小范看到这一消息后,便打电话和小张取得了联系。很快,两个陌生的小伙子就达成了“自杀之约——一起去丽水自杀”。经过多次交流,两人觉得用“烧炭呼吸一氧化碳中毒”是最安逸的自杀方法。当天晚上,小范既没有告诉老师同学也没有对家人讲,独自一个人坐火车从上海赶赴浙江丽水的“自杀之约”。次日凌晨7点,小范与小张相聚于丽水火车站。随后,两人一起去丽水市区购买了火盆、啤酒、酒精和密封胶带,还去烧烤店买了8斤木炭。然后他们去了丽水市区某宾馆住进了502房间。两人将门反锁,关好窗户,并用密封胶带把门缝封闭,在卫生间里实施烧炭自杀。在自杀过程中,难以忍受呼入一氧化碳的小张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炭,终止自杀,并劝小范也放弃自杀。下午5时左右,小张不理会小范“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至晚上8时前,两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你听着,8点前不带着炭和酒精来,我就报警了,我的钱也没了,耳也鸣了,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你看着办!”这是当晚7点08分,小范发给小张的最后一条短信。晚上11时左右,小张打电话给宾馆总台,说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宾馆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小范已身亡,随即向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报案。9月3日,小范父母将邀请儿子自杀的小张和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9月15日,丽水市莲都区法院经过立案审查,依法受理了小范父母诉小张和腾讯公司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两项合计11元;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万元。

1、【法律快评——不作为义务来源】

评: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作为义务。根据刑法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①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②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具体到本案,小张和小范都已经是成年人,具备意思自治的能力,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小张的自杀邀请虽然使之“相约”了小范,但是小范的自杀意识早已具备,并非因为小张的“邀请”而产生,因此小张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的先行行为。刑法上的先行行为引起积极作为义务是指: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即

你可能喜欢

  • 法治建设
  • 经济法作业
  • 两会工作报告
  • 政府工作报告解读
  • 高考政治热点
  • 政府工作报告 2012年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律热点快评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