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1】170号

进一步加强机电管理

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提高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程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

第三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管理机构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安监部门也要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采掘区队必须配备专职的机电副职和不低于3%的机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煤矿要建立机电运输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严格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措施“六落实”,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

第六条 煤矿必须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技术资料或电子档案,并实现微机化管理。要及时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压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和井下通讯系统图等,并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第二章 供电安全管理

第七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及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第八条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年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于雨季前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建立各项试验记录。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制度。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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