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执业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0年11月23日经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授权,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称本协会)具有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执业登记等相关管理职能,并由本协会牌照及执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订,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并由牌照及执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定后,报理事会通过实施。

第二章 执业登记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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