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家政服务员。 1.2职业定义

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具有相关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柑应的教学经验。

1.7.3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常见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及家庭用燃具的操作间、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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