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用报销、款项借支和材料、劳务款项挂帐支付的有关财务方面
关于费用报销、款项借支和劳务材料款项的挂帐方面的规定
关于款项借用、费用报销、款项支付和入账的有关财务
注意事项
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法》、《财务通则应用》及2008年财政部等八部委颁
发的《企业内控规范》,和国家审计局发布的审计准则,兹对费用报销、款项借支和材料、劳务款项挂账支付的有关财务方面的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一、
二、 会计核算都应是有依据才能进行,无依据的则不能进行任何付款和挂账。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凭证。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境外收据指业务发生外境外而产生的凭证。自制凭证是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制订出来的各类合法凭证。
三、 为加强资金管控风险,财务部门一般不支付现金,对于单笔超过2000元的
款项一般采用银行转账(可向个人账号转汇)。
四、 下述条款中如涉及入账、款项支付的,则依据公司有关审批流程规定进行审
批方能入账、和款项支付。
五、 款项支付、费用报销的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 资金流、票流和物流的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
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发票内容要和交易内容一致。
2、 同时符合:
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符合国家以下相关政策规定,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发
票管理办法》第九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 如还没有外部开来的合法有效凭证(如发票),而又需财务部门支付款项的,
则只能按借款程序向财务部门申请支付款项。借款程序是以需款人(按谁经手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