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

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www.wendangwang.com 2008-09-10 09:46

浙劳社医〔2002〕 14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 5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 18号)文件精神,为完善我省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及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统

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境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 企业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三、经费来源和列支渠道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筹集水平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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