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建立民营担保机构合规合作机制

谨慎建立民营担保机构合规合作机制

自去年8月份厦门担保事件后,浙江、江苏、河南等地担保危机不断浮现。如今在华鼎危机和“中担事件”之后,整个担保行业更是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已经在严控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以江苏南通、苏州、浙江义乌等地区为例,民营担保机构在工行等银行的担保贷款基本被冻结。由于大行担保业务量大,冻结这部分业务基本上相当于给担保公司断粮。在此背景下,部分民营担保公司开始选择“暗担保”的方式以规避银行不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规定。这种“暗担保”,实质上仍由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公司却“由明转暗”,加大银行贷后管理及风险排查难度。而且,不排除部分担保公司仍然借道银行信贷资金放高利贷,类似“中担事件”极有可能再度上演。因此,商业银行应理性对待民营担保机构,避免将风险“由明转暗”。

【分析】

一、冻结民营担保业务后“暗担保”涌现

实际上担保业危机早有先兆,从去年年底开始,温州、福建、河南等地担保业就陆续爆出挤兑事件。而年初,华鼎和中担事件的爆出,更是使整个担保行业受到了重创。在此背景下,银行业纷纷冻结民营担保业务。据了解,在江苏南通地区,工商银行目前只和一两家国有担保机构合作,并且已将担保贷款保证金比例从10%提高到了20%,同时,江苏苏州地区工行的担保贷款也从去年开始基本不批。而建行虽未停止,但对担保公司或担保余额进行了严格限制。比如,上海部分地区建行只接受几家大型国有担保机构的担保,而浙江建行一些支行则要求担保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的担余额保持在资本金的三倍以内,实际上相当于停掉了与担保公司的合作。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部分银行断粮民营担保后,暗担保开始在江浙地区隐现。所谓暗担保是指A公司在银行申请贷款,名义上通过B公司进行担保,然后在此担保关系上,B公司再和担保公司签订协议,实质风险仍担保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规避了银行不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规定。在这种操作方式下,担保公司和所借助的担保企业往往将收益按六四分成。而在暗担保的升级版中,担保公司可以直接撇开企业,直接利用关联公司进行操作,担保公司从而获取全部收益。

二、暗担保暗藏巨大风险隐患

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可谓是高风险、低收益。比如,提高保证金比例至20%后真正只做担保的担保公司也不愿意和银行合作,因为按照现有的规定,把资本金杠杆放到最大,并且没有任何开销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也只有10%的盈利。否则,基本无利可赚。在这种背景下,银行的高压手段甚至有迫使部分担保公司积极介入暗担保的意味。而对于这类担保公司而言,也并非只是继续做担保业务,不排除像已出现的担保事件那样,获取资金放高利贷。很显然,这样的暗担保模式暗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1、或成为下一个“中担事件”。由于“暗担保”,实质上仍由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一旦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极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中担事件”。尽管银监会日前已经发文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的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严禁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但在银行业高压的生存危机之下,大量担保公司“顶风作案”,从事违约业务。这无形之中,使得担保行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风险亦不断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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