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特殊工种目录的出处

现行特殊工种目录的出处

大家基本都知道特殊工种目录《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但特殊工种到底有多少?
其一说法是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的:
2.1 电工作业;
2.2 锅炉司炉;
2.3 压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机械作业;
2.5 爆破作业;
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 机动车辆驾驶;
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但是,已经二十多年没有修订,况且最后第11项的尾巴太大。
其二,经贸委1999年颁布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这个似乎比上个全面了点,但是仍有一个更新的版本,那就是
国家安监局规定的17种,内容如下: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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